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綜所稅】個人居間仲介應如何課稅? 呂珍珍會計師



《案例事實》
甲君獲悉乙君欲於其土地建屋後出售,即居間仲介處理A建設公司與乙君之簽約事宜,並收取仲介佣金收入500萬元,惟未申報所得稅,亦未設帳並保存憑證。

《核定結果》
依部頒「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核定甲君執行業務所得400萬元,除予補稅處罰。

《法令依據》
1.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
2.          所得稅法第110

【案例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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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幾年前我曾在中國的簡書發表文章賺打賞,來試一下台灣社會狀況。(我猜在台灣應該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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