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6日 星期三




【營業稅】無人商機駕到,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稅籍登記嗎?  呂珍珍會計師

《案例事實》
無人化的時代來臨也讓自動販賣機跟著成長,而且變得更加聰明,根據市場分析師預估,20182022年全球智慧型自動販賣機,將以34.41%的年複合成長率成長。台灣便利超商龍頭2018年中推出24小時全新無人商店,節省下人力成本。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稅籍登記嗎?

《稅法觀點》
1、自動販賣機
自動販賣機指投入硬幣、紙幣、感應卡片或其他代替之支付工具後,自動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機器,且以放置於騎樓、庇廊、戶外場所或寄放他人營業、執業或其他類似之場所為限。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之電子遊戲機。

2、營業人應如何辦理登記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稅籍登記規則》規定,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將自動販賣機逐台編號並裝置自動計數器及於明顯位置標示其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機器編號。營業台數增減或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屬公司組織者,不論其營業台數多寡,均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如屬獨資、合夥組織且台數較少,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不具規模者,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符合《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機器編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並逐台編列自動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以備查核。但自動販賣機具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法令依據》
1. 營業稅法第28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2.  《稅籍登記規則》
3.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

【案例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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